办理个人证照审批手续要出示计生证明
日前,我县就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召开相关部门会议。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黄燕主持会议。
会上,黄燕指出,计划生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作,需要全民参与,部门配合,综合治理才能做得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要求, 为进一步抓好全县计划生育工作,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并制定了暂行管理规定,规定要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公安、人事劳动、教育、城建、房产、旅游、农机、工商、民政、交通、卫生、药监等部门要配合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自2008年4月14日起,上述部门、单位在办理个人(指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和四十九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和成年男子<含流动人口>)有关证、照审批手续时,必须严格查验办证者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以下简称计生证明),无计生证明的,暂缓或依法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出具虚假证明或无计生证明而办理相关证、照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王玲珍)